山東高院發布家庭教育指導工作典型案例
5月12日,山東高院召開家庭教育指導工作新聞發布會,公布了一批家庭教育指導典型案例,具體案例如下。
案例一:對不履行探望權的父母進行家庭教育指導案
【基本案情】
李某與周某生育兩子、一女,后因感情破裂協議離婚。離婚時,約定三名子女均由周某撫養,李某依法享有探望權。因雙方矛盾多年未化解,周某以李某侮辱其家人為由,拒絕李某探望三名子女,導致雙方關系進一步惡化,李某起訴至人民法院請求探望三名子女。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李某在不影響三名子女學習、生活的情況下,每月可探望2次,寒假可與子女共同生活7天,暑假可與子女共同生活14天,周某應當予以協助。探望具體時間和方式由人民法院協助制定。
【指導內容】
因李某與周某不能正確處理雙方家庭矛盾,離婚后,未能正確履行家庭教育責任和監護職責,一方無法正常行使探望權,導致三名子女的成長中缺少了父親的陪伴。據此,人民法院在進行社會調查和家庭監護能力評估后,向李某、周某二人發出《家庭教育令》,責令:監護人李某、周某加強親子陪伴,發揮父母雙方的作用;學會換位思考,掌握溝通技巧;以尊重、傾聽、正確表達等方式破解親子關系難題;學會合理表達情緒,避免因情緒失控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典型意義】
探望權是離異配偶對未成年子女依法享有的一項民事權利,同時,也是未成年人獲得親情關愛的重要方式,直接關系子女的健康成長與社會的和諧穩定。本案中,人民法院創新判決內容,制作探望時間表并將其寫進判項,并以“青橙計劃”青少年社會觀護項目為依托,主動聯系司法社工,按照判項內容充分考慮監護人意見,明確探望時間、方式,并進行跟蹤記錄,用充滿司法溫度的判決化解拒絕探望難題。
案例二:就自閉癥未成年人撫養對父母進行家庭教育指導案
【基本案情】
小琦(化名)自幼身患自閉癥。父母離異后約定小琦由母親撫養,父親每月支付撫養費。近兩年,根據病情治療需要,小琦到醫療機構及托管機構進行康復治療,治療費用一直由小琦母親支付,而小琦父親一年來未支付任何撫養費,小琦母親作為小琦的法定代理人起訴至人民法院索要撫養費。人民法院判決小琦父親一次性支付一年來拖欠的撫養費,并判決確定撫養費每月的支付數額和支付時間,賦予撫養費以強制執行力。
【指導內容】
人民法院認為,父母應當認真履行對未成年人的撫養義務,父母與子女的親情不因父母的離婚而消失。離婚后,雙方仍然需要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責任。小琦患有自閉癥,需要家庭給予更多的撫養、關愛和保護。人民法院遂向其父母發出《家庭教育令》,責令:父母積極協商制定孩子的康復、教育計劃并共同執行,主動關注小琦的心理健康,滿足孩子的情感需求,切實提升親子溝通能力和自身監護能力,承擔起對小琦的家庭教育主體責任。
【典型意義】
自閉癥兒童被稱為“來自星星的孩子”,對于此類特殊兒童,進行正規、系統、合理的康復訓練是必要手段,而父母的關愛、親情的陪護更為重要。在審理該案時,法官多次向小琦的父親闡釋撫育子女職責不可推卸,親情陪護更不能缺位,小琦的父親表示充分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并認真履行家庭教育令的要求。本案依法保護了“特殊”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人民法院也希望能夠通過法律手段讓每一個“來自星星的孩子”都不再孤獨。
案例三:對侵害未成年子女權益的父母進行家庭教育指導案
【基本案情】
李某不善于處理夫妻關系,經常與丈夫張某爭吵,且因情緒無處宣泄,經常把年幼兒子小安(化名)當成出氣筒,以偷錢、撒謊、貪玩等為由,對小安進行辱罵、毆打。張某對李某的行為聽之任之,夫妻二人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小安的身心健康。
【指導內容】
受理該案后,人民法院第一時間向李某、張某二人發出《家庭教育令》,責令二人正確履行監護職責,并聯合民政局、教育局、婦聯、婚姻家庭輔導中心、心理輔導機構,采取“綜合會診+各部門分診+總結評估”的模式,為夫妻二人制定了有針對性的專業家庭教育指導課程,建立了長期跟蹤直到小安成年的指導臺賬。目前,經過九期家庭教育指導,該夫妻二人已改變家庭行為模式,家庭關系融洽,小安也有了健康快樂的成長環境。
【典型意義】
孩子的行為習慣、人品個性等都受到家庭潛移默化地影響。李某不能正確處理家庭矛盾,遷怒于年幼的兒子,給兒子的幼小心靈造成創傷。如果只是一判了之,并不能解決家庭教育中存在的問題。通過家庭教育指導,幫助“問題父母”進行情緒管理,糾正“問題教育”,有助于培育和諧家風,讓家庭真正成為孩子健康成長的“避風港”。
案例四:對“養而不教”的父母進行家庭教育指導案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未成年被告人小寧(化名)伙同他人采取毆打、威脅等手段,搶劫他人錢財,人民法院以搶劫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經法庭調查發現,小寧父母平時忙于工作,小寧在接受完九年義務教育后,長期在外獨自居住。母親楊某對小寧溺愛嬌慣,父親張某疏于管教,小寧逐漸養成了叛逆乖張的性格,形成了虛榮、攀比等不正確的價值觀。在錯誤價值觀的驅動下,小寧結識了一些社會閑散人員,最終走上了犯罪道路。
【指導內容】
人民法院認為,小寧父母未能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引導、紓解其不良情緒,怠于履行監護職責,遂向小寧的父母發送《家庭教育令》,責令:認真履行家庭教育主體責任。同時,針對小寧父母在家庭教育方面的缺位及在教育子女方面存在的問題和困境,主動聯合婦聯等部門,并聘請家庭教育指導師,結合小寧家庭實際,圍繞子女教育困惑、構建良好親子關系、正面管教等方面對小寧父母提供了“一對一”的家庭教育指導,引導他們關注小寧的身心健康,加強親情關愛。
【典型意義】
未成年人犯罪通常與成長環境和家庭教育失當有著密切關系,對于涉案未成年被告人,其父母更應當承擔起監督管教的責任。本案中,人民法院主動聯合其他社會力量,對問題家長進行了“一對一”的家庭教育指導,使小寧的父母認識到了自身問題,開始主動履行監護職責,并定期督促小寧進行思想匯報,幫助其早日回歸社會。
案例五:對侵害子女受教育權的家長進行家庭教育指導案
【基本案情】
郭某某與劉某某分居后,郭某某私自將二人之子小凡(化名)藏匿,導致其不能到校接受義務教育。郭某某的行為嚴重妨害未成年人小凡受教育的權利,致使小凡面臨輟學的危險,且忽視了小凡的生理、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不利于小凡的健康成長。
【指導內容】
小凡處于九年義務教育階段,作為父親的郭某某應積極履行監護職責,保障其依法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但因其不能妥善處理家庭關系,致使小凡面臨輟學危險,嚴重侵害了小凡的受教育權。人民法院向郭某某發出《家庭教育令》,責令:郭某某依法履行監護職責,保障小凡依法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
【典型意義】
發出《家庭教育令》是人民法院在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中的“前伸后延”,旨在敦促未成年人父母履行監護職責和家庭教育責任,加強親子陪伴和教育引導。本案中,人民法院為使家庭教育令落到實處,在用好《家庭教育令》的同時,加強對《家庭教育令》跟蹤回訪,讓家庭教育令真正“活”起來。目前,小凡已重返校園,且在校表現良好。
案例六:對農村留守兒童的父母進行家庭教育指導案
【基本案情】
未成年被告人小成(化名)因與同村伙伴發生矛盾,將伙伴毆打致輕傷。在案件審理中,人民法院了解到,小成五歲左右時父母離異,且父親常年在外打工,小成由爺爺奶奶撫養,系留守兒童。小成在成長的關鍵時期,無法享受到父母情感上的關心和呵護,在心理、人格等方面出現了問題,成為導致其走上違法犯罪道路的重要因素。
【指導內容】
人民法院有針對性地制定了家庭教育指導方案,向小成的父親發出《家庭教育令》,責令:多關注小成的生理、心理狀況,在外打工期間應采取多種方式定期與小成溝通交流,給小成足夠的關懷,幫助小成改正其他不良行為。同時,人民法院還邀請專業家庭教育指導師針對如何教育引導孩子、關心關注孩子身心健康,對小成的父親提供了“一對一”輔導。
【典型意義】
親情的撫慰和關懷對未成年人的成長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留守兒童由祖輩照顧,父母監護教育的缺失,容易對留守兒童的全面健康成長造成不良影響。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中,高度關注農村留守兒童群體,深入分析個案形成的深層次原因,主動向外出務工的家長發出家庭教育令,推動法治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共同守護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
(大眾日報客戶端記者 楊帆 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