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勞動合同,這幾個時間點要記牢
權益保護千萬條
勞動合同第一條
勞動合同事關每一位勞動者的切身利益
是萬分重要的
今天,小編就跟大家講講
勞動合同相關的幾個時間節點
記牢它們
不做職場小白!
一個月
勞動合同應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簽訂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因此,用人單位從正式用工之日起,就與員工建立了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可以在員工正式入職前簽,也可以在入職后簽,但最遲不能超過員工入職之日起1個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以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一個月、二個月、六個月
試用期期限不能隨意約定,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和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十年
連續工作滿10年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和第二項,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或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如果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溫馨提示
除此之外,有以下兩點情形之一的,也應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哦:
(一)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
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原文
向上滑動閱覽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十日、三日
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通知用人單位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溫馨提示
若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以上這些勞動權益小知識點
你們記住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