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辭職 醫院不同意該咋辦?
醫務人員想辭職,而醫院要么以各種理由拖延辦理各種手續,要么以賠償高額費用為由作為“放人”的理由,因辭職帶來的各種糾紛困擾著醫院和醫生。
A醫生:您好,我是一名入職在編的醫生,還在規培期間,今年想辭職,考別的醫院,但是醫院不同意,請問我該怎么辦?
答:由于您是入職“在編”醫生,因此,您和醫院的勞動關系屬于聘用勞動合同,既適用《勞動合同法》也適用《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兩法有抵觸時,以后者為準。《勞動合同法》第37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17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可見,不管依據哪個法,您均有權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至于您提出醫院不同意怎么辦?那就要看您與醫院簽訂的聘用合同是否有專門特殊約定服務期限,如果沒有,您完全有權提出解除合同,如果有特殊約定服務期,那就必須依照合同約定履行,否則就得承擔違約責任。
B醫生:我在醫院已經考進編制,但還在試用期內,請問試用期內辭職要賠違約金嗎?
答: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在試用期內辭職,是不需要支付違約金的,只需要提前三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了!即使雙方約定在試用期內辭職需要支付違約金,該約定也無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5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第22條: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支付專項培訓費并約定服務期的;第23條:約定保密義務的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期限的。
C醫生:我2009年畢業,2010年單位派我去規培3年,今年我規培結束,同時考上研究生,我提出辭職,醫院要求我賠償14萬,否則不給我辦理各種手續,我該怎么辦?我是否要賠償這部分費用?
答:辭職是每個勞動者的權利,一般情況下,勞動者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至于勞動者是否要賠償以及賠多少,那要看您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如何約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2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D醫生:我于2008年8月與一家醫院簽訂了研究生委培協議(7月簽訂聘用合同,有正式編制),協議中約定:單位提供工資和報銷學費(學費4萬,工資3萬),畢業后必須工作15年,否則賠償30萬。我畢業后直接提出辭職,我依照新勞動合同法提出違約金無效,同意賠償工資和學費作為違約金。但單位不同意,要求先償還所用費用,再賠償學費作違約金。遲遲不辦理離職手續。 請問我和醫院的約定是人事爭議還是勞動糾紛? 我是否提前30日辭職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答:您與醫院的約定屬于勞動糾紛,受《勞動合同法》調整。您也有權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關于賠償問題應依據雙方約定,具體賠多少,參照“C”的回復內容。
醫院和醫生的人事爭議究竟受何種法律調整?
一、醫院和醫生的合同是人事爭議還是勞動糾紛?
(1) 醫院和醫生的合同,一般情況下,應適用《勞動合同法》調整。不管用人單位是公立醫院還是民營醫院,是事業單位還是勞務派遣企業,它與勞動者建立的勞動關系,均依照《勞動合同法》執行。
(2) 國務院制定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與《勞動合同法》有抵觸的,以《條例》為準。如:《勞動合同法》第13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簽訂幾年沒有具體規定。第19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而《條例》對聘用勞動合同期限卻規定,“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又如: 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但何為“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并沒有具體規定。而《條例》第15條明確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第16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第18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3)發生人事或勞動爭議時的解決方式。《條例》第37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發生人事爭議的,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處理。”第38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涉及本人的考核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提出申訴。”《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52條:“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與本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依照本法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可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除涉及本人的考核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核、提出申訴外,其他的勞動爭議均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二、一般情況下,受聘人員解除聘用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告知聘用單位,醫生提出辭職,是否也是提前30日書面告知醫院,醫院受理醫生辭職的時限是?
一般情況下,醫生提出辭職,均應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醫院。但以下兩種情況除外:
一是雙方協商一致,不受時限。《勞動合同法》第36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是用人單位有法定違法情形。第38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三、什么情況下,醫生辭職需要向醫院支付高額的賠償?
所謂賠償包括兩種:一是違約金;二是賠償金。違約金的支付,只要違約必須支付,不以是否造成損失為支付條件,至于支付多少,即看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具體數額。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只有兩種情況下可以約定違約金。第一種情況:該法第22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第二種情況:該法第23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關于賠償金,該法第86條:“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26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如:勞動者用假文憑或假職業證書等方式騙取單位信任從而簽訂勞動合同,事后被查出的等等情況。
四、醫生提出辭職,醫院批準其辭職,解除合同時,勞動報酬之類的是否要在一定時間內結清?
《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可見,解除勞動合同后,相關檔案及社會保險轉移關系法定時間為十五日內,勞動報酬的結清當然也應在此時限內。
五、醫院或醫生面對人事或者勞動爭議時給出的建議是?
在當前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發生勞動爭議,無論是醫院還是醫生,都應本著依法處理的法治思維來妥善解決此事。對醫院而言,切不可能拖就拖。對于醫生而言,也大可不必去醫院吵鬧。法治中國,對醫院或醫生,都應有法治思維和法律底線,相信最終法律會還每個醫院或每個醫生一個公道!
最后,要提醒的是,關于經濟補償金的事,我國《勞動合同法》第47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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