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保證書咋寫才有法律效力?
案例一:小泉向法院起訴稱,其與丈夫小鵬的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無法繼續生活,雙方無婚生子女,也無共同財產和債權債務,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小鵬應訴后,向法官講述了小泉婚內出軌的情節。小鵬說,他發現小泉出軌后,小泉曾多次向他保證以后再也不會出軌,并寫了保證書,內容為“若小泉婚內再出軌就賠償小鵬2萬元,并打斷其一條腿”云云。可保證書寫了之后,小泉再次出軌。小鵬認為,小泉既然寫了婚內保證書,就應該按照保證書的內容履行義務。同時,小鵬還向法庭提交了小泉向婆婆借款1萬元的借條,稱只要小泉按照保證書內容兌現承諾,履行義務,并償還母親1萬元借款,自己就同意離婚。
蘭州市西固區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原告小泉承認了出軌的事實,并表示愿意向被告小鵬支付賠償款,也愿意向小鵬母親償還借款。最終,二人達成調解協議:雙方自愿離婚,原告小泉向被告小鵬給付補償款共計2.6萬元。
案例二:2008年10月,慶陽女子曉彤與小強經人介紹相識,舉行結婚儀式后共同生活,次年二人補辦了結婚登記手續。在共同生活期間,小強于2011年外出打工,曉彤在家務農。后雙方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曉彤被接回娘家住。期間,曉彤給小強及其家人寫了一份保證書,承諾與小強好好過日子,遇事和小強商量后決定,絕不外出,曉彤之父同時在保證書上簽了名。孰料,2011年12月下旬的一天,曉彤從家里外出后再無音信,小強多方尋找未果,遂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審理后認為,小強與曉彤婚姻基礎及婚初夫妻關系一般,婚后因生活瑣事經常發生矛盾致夫妻關系不睦,曉彤給小強及其家人書寫婚姻保證書后,夫妻關系產生隔閡,特別是曉彤外出多年不履行應盡的義務,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小強主張離婚的請求應予以支持。故法院判決準予小強與曉彤離婚。
在婚姻生活中,夫妻之間經常會出現矛盾摩擦,為了解決矛盾,夫妻之間也是奇招頻出。婚姻保證書就是在這種情況下誕生的。然而,婚姻保證書顯然不能與合同法中的保證書劃上等號。那么,婚姻保證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甘肅正步律師事務所的姜劍霄律師將為大家解答這一問題。
記者:婚姻保證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姜律師:我國《婚姻法》第4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對雙方婚內財產或婚前財產的歸屬方式進行約定,第46條規定因重婚、與他人同居等情形離婚時無過錯方有權主張損害賠償。夫妻之間簽訂的婚姻保證書,應由當事人本著誠信原則自覺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間簽訂此類協議,但也不賦予此類協議強制執行力。因此,婚姻保證書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據,但并不等于一概有效。判斷婚姻保證書的效力,應針對簽署背景、設定條件及處分的權利,結合法律規定及公序良俗進行綜合判斷。
記者:婚姻保證書怎樣寫才有法律效力?
姜律師:保證書是一種承諾,約定在某一時間內承諾人對被承諾人作出相應的義務。要讓婚姻保證書具有法律效力,就必須滿足三個條件:1.保證書是出具人真實的意思表示;2.保證書的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3.保證書的內容沒有違反公序良俗原則。保證書中關于出具人存在過錯行為的記載,可以作為主張感情破裂和對方存在過錯的直接證據,在離婚訴訟中具有重要的證明效力。
姜律師提醒,在實踐中,只有當事人真實意愿的表達,且沒有違反法律相關規定和沒有侵犯他人利益的保證書才算有效,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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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審:即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