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證法的要素
列寧1914年寫的《黑格爾〈邏輯學〉一書摘要》中的一部分,即著名的辯證法要素十六條。1929年載入蘇聯《列寧文集》第9卷。在我國,收入《列寧全集》第38卷。
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后,列寧移居中立國瑞士的伯爾尼。為了從理論上分析帝國主義時代各種矛盾,反對第二國際修正主義的背叛行為及其詭辯論,集中研究了唯物辯證法,寫下了大量讀書筆記。辯證法要素十六條就是列寧閱讀黑格爾《邏輯學》一書過程中提出來的,實際上是研究黑格爾辯證法思想的總結,是為馬克思主義辯證法草擬的一個已具雛形的體系要點。
辯證法要素十六條按其內容可以分為四個方面。(一)闡述辯證法的唯物主義基礎,指明辯證法的客觀性(第一條)。文中指出,觀察的客觀性,既不是實例,也不是枝節之論,而是自在之物本身。(二)闡述辯證法的兩條基本原則:普遍聯系的原則(第二、八條)和自己運動的原則(第三條)。(三)揭示事物的矛盾運動及其表現。闡述辨證法三個基本規律。文中側重說明了對立統一規律的內容:(1)一切事物都包含著內在矛盾(第四條),(2)對立面的互相依存(第五條),(3)對立面的斗爭(第六條),(4)對立面的互相轉化(第九條)。同時,作為對立統一規律的實例或表現,還說明了量轉化為質和質轉化為量(第十六條),否定的否定(第十三、十四條),以及內容與形式的辯證關系(第十五條)等方面的問題。(四)闡述認識的辯證法。(1)認識過程是分析與綜合相結合的過程(第七條),(2)認識過程是從不知到知、從知之不多到知之較多的無限發展的過程(第十條),(3)認識是從現象到本質、從不深刻的本質到深刻的本質的無限深化的過程(第十一條),(4)認識過程中范疇的發展與轉化(第十二條)。最后,列寧對辯證法要素十六條進行了總結,提出對立統一規律是辯證法的核心。他指出:“可以把辯證法簡要地確定為關于對立面的統一的學說,這樣就會抓住辯證法的核心,可是這需要說明和發揮。”
列寧關于辯證法要素的研究和辯證法要素十六條的提出,不但在當時為反對第二國際修正主義的詭辯論提供了銳利武器,而且為在理論上研究和論述唯物辯證法的科學體系提供了一個初步綱領,為進一步研究和發展辯證法開辟了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