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學《贖刑——花錢贖罪》賞析
贖刑——花錢贖罪
【點睛之筆】
古代的刑法允許罪犯繳納一定的財物代替或抵銷其所判刑罰,這種制度稱為贖刑。
【經(jīng)典解讀】
贖刑起源于傳說中的堯舜時代,《尚書·舜典》就有“金作贖刑”的記載。西周時期,被判為墨、劓、刖、宮、大辟等刑罰的人可以用金抵銷。對于疑罪,也可以用贖刑。漢朝時將贖刑作為國家聚斂財富的手段,允許用納錢、出縑、輸作贖免刑罰。漢惠帝時令民買爵贖罪,買爵三十級就可以免除死罪。漢武帝時繳納贖錢五十萬可以減死罪一等,司馬遷被處宮刑本可以用錢贖刑,但由于家庭貧困無法自贖。唐朝的贖刑制度更加完善。《唐律疏議》對贖刑適用的具體情況作了嚴格的規(guī)定,具有議、請、減,九品以上官員及七品以上官員的親屬,犯流放罪以下的,都可以用金錢贖罪。明代贖刑始分為收贖、納贖、贖罪三種。清朝時,官員犯笞、杖、徒、流及雜死罪的都可以納贖,老、幼、廢疾及婦女犯罪,符合一定條件,可以繳納贖金,以代刑罰,官員正妻、有財力的婦女以及過失殺人的在杖一百后余罪收贖。
歷朝歷代用于贖罪的財物不盡相同,漢代之前是用銅;漢時用以黃金計價的粟、縑(jiān)(細絹);晉、宋、齊用金、絹;北齊、北周用絹;唐、宋用銅、金以及牛馬雜物;元用中統(tǒng)鈔;明用鈔、錢,間或納米,甚至可用工作抵償;清朝時用銀。贖刑制度強調維護特權階層的利益,其弊端是不言而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