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兵法散文·春秋兵法·司馬法逸文》原文鑒賞
《古代兵法散文·春秋兵法·司馬法逸文》原文鑒賞
[原文]
春不東征,秋不西伐,月食班師,所以省戰。(《太平御覽》二○引)
軍中之樂,鼓笛為上,使聞者壯勇而樂和,細絲豪竹不可用也。(《樂纂》引)
夏后氏謂輦曰余車,殷曰胡奴車,周曰輜輦。輦有一斧、一斤、一鑿、一、 一鋤。周輦加二版、 二筑。夏后氏二十人而輦, 殷十八人而輦,周十五人而輦。(《周禮·鄉師注》引)
夏執元戊戍,殷執白戊,周左杖黃戊,右兼白旄,所以示不進者,審察斬殺之威也。有司皆執殳戈,示諸鞭樸之辱。(《史記·周本紀集解》、《后漢書·服志注》、《御覽》三五三引)
六尺為步,步百為畝,畝百為夫,夫三為屋,星三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丘有戎馬一匹、牛三頭,是曰匹馬丘牛。四丘為甸,甸六十四井,生出長彀一乘、馬四匹、牛十二頭、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戈盾具,謂之乘馬。(《左傳·成公元年正義》、《詩·信南山正義》、《禮·坊記疏》引)
六尺為步,步百為畝,畝百為夫,夫三為屋,屋三為井,井十為通。通為匹馬、三十家、士一人,徒二人。通十為成,成百井、三百家、革車一乘、士十人,徒二十人。十成為終,終千井、三千家、革車十乘、士百人、徒二百人。十終為同,同方百里、萬井、三萬家、革車百乘、士千人、徒二千人(《周禮·小司徒注》引)
成方十里,出革車一乘。(《論語》鄭玄注引)
春以禮朝諸侯,圖同事。夏以禮宗諸侯,陳同謀。秋以禮觀諸侯,比同功。冬以禮遇諸侯,圖同慮,時以禮會諸侯,施同禁。殷以禮見諸侯,發同政。(《周禮·大行人注》引)
五人為伍,十伍為隊,一軍凡二百五十隊。余奇為握奇,故一軍以三千七百五十人為奇兵,隊七十有五,以為中壘。守地六千尺,積尺得四里,以中壘四面乘之。一面得地三百步,壘內有地三頃,余百八十步,正門為握奇大將軍居之。六□五麾金鼓府藏輜積皆中壘。外余八千七百五十人、隊百七十五分為八陣,六陣各有千九十四人,六陣各減一人,以為一陣之部署,舉一軍則千軍可知。(《通典》一四八引)
一車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炊,家子十人,固守衣裝五人,廄養五人,樵汲五人。輕車七十五人,重車二十五人。(《困學紀聞》、《孫子·作戰篇》引)
五人為伍,十伍為隊,萬二千五百人為隊二百五十。十取三焉而為奇,余七以為正,四奇四正而八陣生焉。(《玉海》一四○引)
王國百里為郊,五十里為近郊,百里為遠郊。(《一切經音義·十七》引)
王國百里為郊,二百里為州,三百里為野,四百里為縣,五百里為都。(《周禮·載師注》引)
二百里、三百里,其上大夫為州長; 四百里、五百里,其下大夫如縣正。(《周禮·載師疏》引)
大國五百里為都。(《華嚴經音義下》引)
百人為卒,二十五人為兩,車九乘為小偏,十五乘為大偏。(《左傳·成公七年注》引)
五十乘為兩,百二十五乘為伍,八十一乘為專,二十七乘為參,二十五乘為偏。(《左傳·昭公元年正義》引)
萬二千五百人為軍。(《尚書·費誓正義》引)
十人之帥執鈴,百人之帥執鐸,千人之帥執鼓,萬人之將執大鼓。(左傳·襄公十三年正義》引)
謀帥篇曰:大前驅啟、乘車、大晨、倅車屬焉。(《左傳·襄公二十三年正義》引)
天子之囿方百里,公侯十里,伯七里,子男五里,皆取一也。(《公羊傳·成公十八年疏》引)
周制畿內用夏之貢法,稅夫無公田。(《周禮·匠人正義》引)
鼓聲不過閭,鼙聲不過板,鐸聲不過瑯。(周禮·大司馬注》引)
或起甲兵以征不義,廢貢職則討,不朝會則誅,亂嫡庶則系,變禮刑則放。(《晉書·刑法志》引)
將軍死綏。(文選·奏彈曹景宗注》引)
明產寶咫尺之玉,而愛寸陰之旬。(《文選·魏都賦注》引)
昏鼓四通為大鼜,夜半三通為晨戒,旦明五通發煦。(《周禮·鼓人》引)
其有隕命,以行禮如會,所用儀也。若隕命,則左結旗,司馬授飲,右持苞壺,左承飲以進。(《左傳·成公二年正義》引)
上謀不斗。(《通典》一六○引)
圍其三面,缺其一面,所以示生路也(《通典》一六○引)
兵者詭道,故能而示之不能。(《文選·關中詩注》引)
善守者,藏于九地之下;善攻者,動于九天之上。(《文選·馬督誄注》引)
登車不式,遭喪不服。(《漢書·李廣傳》引)
見敵作誓,瞻功行賞。(《長短經》九引)
一師五旅,一旅五卒。(《玉海》一四○引)
下卜上謀是謂參之。(《周禮·大司馬注》引)
血于鼙鼓者,神戎器也。(《史記·高祖本紀索隱》引)
縱遁不過三舍。(《史記·晉世家集解》引)
上多前虜。(《周禮·司勛注》引)
閫外之事將軍裁之。(《春秋公羊傳·襄公十九年疏》引)
斬以徇。(《說文·彳部》引)
載獻馘。(《說文·又部》引)
善者忻民之善,閉民之惡。(《說文·心部》引)
晨夜內鈀車。(《說文·金部》引)
飛衛斯輿。(《說文·馬都》引)
窮寇勿追,歸眾勿迫。(《后漢書·皇甫嵩傳注》引)
進退維時,無曰寡人。(《長短經·出軍第一》引)
火攻有五。(《文選·馬元督誄注》引)
始如處女。(《文選·射雉賦注》引)
輦車所載。二筑。(《左傳·宣公十一年正義》引)
人故殺人,殺之可也。(曹操《孫子序》引)
新氣勝舊氣。(《孫子·軍爭篇》引)
攻城者,攻其所產。(《左傳·宣公六年正義》引)
天子雕弓,諸侯彤弓,大夫嬰弓,士盧弓。(《春秋公羊傳·定公四年注》引)
一舉足曰跬,跬三尺,兩舉足曰步,步六尺。(《集韻·上聲四紙》注引)
無干車無自后射。(周禮·士師注》引)
王有四方之事,則冢宰命師于諸侯,小宰掌其戒具,虎賁氏以牙璋發之,畿兵不出也。(章如愚《群書考索》引)
[鑒賞]
《司馬法》一書由于歷時太久,亡佚情況嚴重。為了完整地了解《司馬法》的內容,加之當時辨偽成風,清代學者又從古書中輯出了一部分逸文。這就是前面讀者看到的《司馬法逸文》。
《司馬法逸文》主要為清代學者張澍、錢熙祚、黃以周三人所輯。他們從古書的引文及其注疏中輯出逸文大約60條,1600多字。張澍所輯逸文收于《二酉堂叢書》內,錢熙祚所輯收于《指海》內,均作1卷。黃以周所輯逸文為《軍禮司馬法考證》2卷。
此外,清人王仁俊也輯有逸文一卷,收于《玉函山房輯佚書續編》和《經籍佚文》之中,這兩部書都為稿本,所收逸文量極少,而且一部分在今本之內。本書收入的《司馬法逸文》,以黃以周輯逸文本為主,兼顧其它而成。
《司馬法》一書《漢書·藝文志》記為155篇,與現僅存5篇相比甚遠,清人從古書中輯出1600多字的逸文補之,雖然遠湊不到原有的篇幅,但對于我們完整地了解《司馬法》的內容,正確地估價該書在歷史典籍中的地位和價值是有一定意義的。
此外,《司馬法逸文》又為《司馬法》一書非偽書找到了根據。讀者只要細心比較,就能發現逸文中的許多內容是可以在今本中找到立足之處的。這里我們試舉幾例:
例一、今本之《仁本篇》有:“興甲兵以討不義’,輯本第24條有:“或起甲兵以征不義,廢貢職則討,不朝會則誅,亂嫡庶則縶,變禮刑則放。”對照這兩條,今本的內容實際上是輯本內容的節略。
例二、今本之《仁本篇》曰:“爭義不爭利”,輯本第28條有:“其有隕命,以行禮如會,所用儀也,若隕命則左結旗,司馬授飲,右持苞壺,左承飲以進”。這段逸文為《左傳·成公二年正義》所引,《國語·晉語》韋昭注也引此文,為:“其有隕命,行禮如會,所爭義不爭利”。隕命,是指古代交戰中俘獲戰敗國之國君,《左傳·成公二年》記晉郤克伐齊,戰于厄,齊戰敗,晉人韓厥執系馬前,再拜稽首,奉觴加璧以進之事,《春秋左傳正義》曰:“蓋古者有此禮,彼雖敗績,猶是國君,故戰勝之將示之以臣禮事之,不忍即加屈辱,所以申貴賤之義也”,對照今、輯本之文,可見《左傳》注所引文是“爭義不爭利”的具體例證。
例三、今本之《仁本篇》曰:“逐奔不過百步,縱綏不過三舍”;輯本第38條有:“縱遁不過三舍”。綏,退軍的意思,遁,逃跑的意思。二者意思相近,大概原來是同一個字,由于古人輾轉傳寫而誤為不同的兩個字。
例四、今本《天子之義篇》曰:“介者不拜,兵車不式”;輯本第33條有:“登車不式,遭喪不服”。古人乘車扶車軾以示禮,有喪事,必須按喪禮的規定而穿戴喪服,但戰時從軍者似乎可以免以上禮節,猶如著盔甲者見尊者不需跪拜一樣。《史記·絳侯周勃世家》就記有漢文帝六年周勃之子周亞夫為將軍駐細柳時,文帝勞軍至軍營,亞夫持兵揖曰:“介胄之士不拜,請以軍禮見”之事。所以輯本“遭喪不服”大概是今本“介者不拜,兵車不式”的遺漏句。
例五、今本《嚴位篇》曰:“本心固,新氣勝”;輯本第52條有:“新氣勝舊氣”。這里,輯本的內容大概是對今本的“新氣勝”的解釋或補充。
例六、今本《用眾篇》曰:“追裹而闕之”;輯本第30條有:“圍其三面,闕其一面,所以示生路也。”今本在該句后有古注曰:“追,逐也。裹,圍也。以眾擊寡,逐而圍之,開其去道,無令死戰”。輯本此句為《孫子·軍爭篇》:“歸師勿遏,圍師必闕”之注,二者意同,大概輯本所言為今本所言的解釋。
從以上六例,我們可以看出《司馬法》散失的一些痕跡,這些例證有的大概是傳寫之誤,或者經后人改寫而使原來的文句有了今、輯本之別;有的大概是原來一段中某些句子被遺漏;有的大概原有較長的具體說明或解釋內容,被后人遺漏或有意刪掉了。總之,輯本中以上6條可以在今本中找到立足之處、它們可以被認為是零散亡佚的。
雖然輯本的大部分條文在今本中很難找到內容相應或相近的地方,這只能認為《司馬法》原有的155篇中有大量內容是整篇、整段地被遺失掉了,因此,無法全部找到對應的出處。盡管如此,我們仍可以得出今、輯本原為一書的結論,既然在古文中找到的逸文與今本《司馬法》內容一致,那么足以證明《司馬法》非為偽書,只是由于時間太久遠,而內容不全罷了。
至于《司馬法逸文》所體現的軍事思想,由于逸文內容與今本《司馬法》基本一致,這里就不贅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