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共和國早期平民反對貴族的斗爭
羅馬共和國建立以后,在王政時代既已存在的平民與貴族之間的矛盾更加尖銳。奴隸主貴族不僅充任國家各種高級官職,掌握國家的實權,而且還依仗權勢,霸占公有土地,侵吞公共財物。而廣大平民在政治上則完全處于無權地位,他們不能擔任高級官吏,不能同貴族通婚;在經濟上不能參與國家公有地的分配和使用。特別是共和國初期的頻繁對外戰爭更加重了他們的兵役和捐稅的負擔,再加上奴隸主貴族的高利貸盤剝,使他們失去土地,負債破產,被迫充當債務奴隸。廣大貧苦平民為了擺脫淪為債務奴隸的悲慘命運,圍繞債務問題和吐地問題同奴隸主貴族進行了長期的斗爭。在這場斗爭中,少數富有的平民,為了改變政治上的無權地位,同貴族分享政權,也起來反對貴族。平民反對貴族的斗爭前后延續兩個世紀之久,大致可分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以平民爭取政治權力為中心。相傳,公元前494年,羅馬同鄰近部落發生戰爭,在敵兵壓境,急需兵力的時候,平民全副武裝離開羅馬,以此來抗衡貴族的專橫。平民的離去大大削弱了羅馬軍隊的戰斗力,貴族被迫向平民讓步,承認平民有權選出兩名保民官(后增加至十人),以保護平民的利益。平民保民官的職能是保護平民不受貴族高級官吏橫暴的欺壓,凡是損害平民利益的,保民官皆有權行使否決權。平民保民官由部落大會選出,其人權不可侵犯。但是保民官的權力只限于當時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平民不受非法的迫害,沒有最高的命令權和軍隊,因而它的作用在當時還是很有限的。共和國初期羅馬的法律還是習慣法,而習慣法的解釋權操縱在貴族法官的手里,貴族法官在判案時可以任意曲斷,以迫害平民。因此,公元前462年,平民保民官提出制定成文法的要求。經過斗爭,貴族終于被迫同意制訂成文法,于公元前452-前450年,羅馬制訂了成文法。因法律條文刻在十二塊銅表上,故稱之為“十二銅表法”。這部法典基本內容是沿襲傳統的習慣法,就其階級實質而言,它是保護貴族奴隸主階級利益的,是維護私有制度的。但是,因為法律已經編制成明確的條文,量刑定罪須以條文為主,這就限制了貴族某些專橫。公元前445年,在平民的斗爭之下,廢除了平民不得與貴族通婚的限制。翌年,平民又獲得了當選軍事保民官的權利。至此,平民在政治上已經取得不少權利。但是,與他們密切相關的土地和債務問題,并沒有得到根本上的解決。公元前四世紀初,高盧侵略羅馬,使羅馬人遭到巨大損失。戰爭的災禍又落到平民的頭上,致使他們中的許多人失掉土地,債務盤剝的現象更加突出。所以,平民反對貴族斗爭第二階段,主要是圍繞土地問題展開的。公元前376年,平民保民官李錫尼和綏克斯圖,針對土地問題、債務問題和擔任高級官職問題,提出三項重要法案:(1)全體公民都可以占有和使用“公地”,占有公有地的最高額定為五百猶格。(2)平民所負的債務一律停止付息,已付的利息作為償還本金計算,尚未償還的債款,分三年還清。(3)取消軍事保民官,在恢復每年選舉兩名執政官中,須有一名平民擔任。經過十年的斗爭,這些法案才獲通過。公元前326年,通過波提利阿法案,取消了債務奴役制。公元前287年,平民又發生一次暴動,平民出身的霍騰西河制訂新的法案,規定平民公議的決議,不必經過元老院的批準,并對全體公民有法律效力。《霍騰西河法案》的通過,被認為是羅馬共和國早期平民反對貴族的斗爭的結束。
長期的平民反對貴族的斗爭,對羅馬歷史的發展給以重要的影響。平民得到擔任各種官職和貴族通婚的權利,打破了舊的氏族的界限,最后消滅了氏族制的殘余,自由民之間的關系得到調整,從而擴大了共和國的基礎。債務奴役制的廢除,使平民擺脫了淪為奴隸的命運,他們的公民身份和權利得到保證,從而大大增強了羅馬的軍事力量,為羅馬對外擴張奠定了物質基礎。新官職的建立和新法律的頒布,使羅馬的上層建筑趨于完善,為奴隸制度的發展準備了條件。但是,關系到平民切身利益的土地問題并沒有徹底解決,少量公有地的分配和債務的減免,不能從根本上改變平民的經濟地位,在重稅、兵役、高利貸和奴隸制經濟的排擠等各種形式的剝削、壓迫之下,平民的破產和負債是不可避免的。平民參政只能對平民上層有利,掌握國家實際權力的是富有平民和原有貴族融為一體的豪門貴族,國家制度的實質仍然是以元老院為首的貴族奴隸主階級的專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