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齋隨筆·漢二帝治盜》譯文與賞析
漢二帝治盜
漢二帝治盜
【原文】
漢武帝末年,盜賊滋[1]起,大群至數千人,小群以百數。上使使者衣繡衣,持節虎符[2],發兵以興擊,斬首大部或至萬余級,于是作“沈命法”,曰:“群盜起不發覺,覺[3]而弗捕滿品者,二千石[4]以下至小吏主者皆死。”其后小吏畏誅,雖有盜,弗敢發,恐不能得,坐課累府,府亦使不言。故盜賊寖多[5],上下相為匿,以避文法焉。光武時,群盜處處并起,遣使者下郡國,聽群盜自相糾擿,五人共斬一人者除其罪。吏雖逗留回避故縱者,皆勿問,聽以禽討為效。其牧守令長坐界內有盜賊而不收捕者,及以畏愞捐城委守者,皆不以為負,但取獲賊多少為殿最[6],唯蔽匿者乃罪之。于是更相追捕,賊并解散。此二事均為治盜,而武帝之嚴,不若光武之寬,其效可睹也。
【注釋】
[1]滋:生長,滋生,加多。[2]持節虎符:拿著符節作憑證。持節,拿著符節。虎符,古時帝王調兵遣將用的兵符,用青銅或是黃金做成伏虎形狀的令牌,一分為二,其中一塊交給將帥,另一個交給皇帝。只有兩個同時使用,才可以調兵遣將。[3]覺:揭發,上報。[4]二千石:漢代的郡守、諸侯相國。[5]寖多:日益增多。[6]殿最:評定優劣。
【譯文】
漢武帝末年,盜賊的人數變得越來越多,大的盜匪群多達數千人,小的也有幾百人。皇上派使者穿上繡衣,手里拿著掌管軍隊的虎符,派遣軍隊對盜賊進行攻打,斬首了大部分的盜賊,首級達到了一萬多個。于是建立“沈命法”,其中規定:“成群的盜匪出現沒有發覺,發覺了而沒有按其標準進行捕獲的,二千石以下的官員到下級官吏管理這件事的人處以死刑。”這件事之后官吏們害怕被殺,即使有盜賊出現也不敢上報朝廷,害怕不能按規定捕獲盜賊而受罰,因此也會連累到上級,上級官員也讓他們不要上報。因此盜賊變得越來越多,上上下下卻相互隱瞞,好躲避國家法律的制裁。在漢光武帝時期,成群的盜賊再次蜂擁而起。漢光武帝派遣使者到各郡里去考察,聽任盜賊們相互爭吵揭發,有五個人共同斬殺一人的,就會消除他們的罪行。官吏們即使停留拖延、回避不前、故意放縱盜賊的,都不加追問,只以捉獲盜賊的成效論處。那些郡守、縣令犯了管轄區域內有盜賊而不收容捕捉的罪過的,及因為害怕軟弱丟棄城池和職守的人,都不看作過失,只根據捕獲盜賊的多少來進行賞賜,只有包庇隱藏的官員才會被判罪。于是盜賊們互相追捕,最終匪群都解體逃散。這兩件事都是治理盜賊的方法,從中可以看出,漢武帝的嚴厲不如漢光武帝寬容,它們采取措施的效果明顯是不同的。
【評析】
非常之時,用非常之典。治國之道,更應該根據不同時期的不同情況,采用不同的方法治國。本篇文章中,漢武帝見盜賊蜂擁而起,就派軍隊將其全部斬殺,并且建立了“沈命法”,如果發現盜賊后不能全數緝拿,則當地二千石以下官員以及相關小吏全部處死。眾多官員為了保命,便將盜情隱匿不報,這不但沒有解決盜賊變多的問題,甚至還致使盜賊越來越多。但是到了漢光武帝執為帝時,面對嚴重的盜賊問題,漢光武帝并沒有沿襲上面的做法。他下令:未能緝拿盜賊的官吏皆不治罪;參與緝盜的官吏將根據其功績予以考評獎賞;隱匿盜賊的予以追究。于是,眾官吏開始爭相緝盜,盜賊之患漸去。漢武帝在非常時期建立新的政策來應對此時的狀況是沒有問題的,但是他所采用的方法不但沒有解決問題,反而讓情況越來越糟糕,而漢光武帝采用的方法正好避免了這一狀況。古往今來,這樣的例子也不少,舉武則天為例。其在稱帝前期,為鞏固政權大肆鼓勵告密風氣。待到政治穩定后,又以公開一封檢舉信,而剎住了告密之風。她早年拒諫,晚年納諫!同一個人的行為前后矛盾,但都效果俱佳。證明政策無好壞,只是要區分不同時候,用不同方法!開明的統治者非對基層要求事事言聽計從,而是要頭腦清醒,對基層之事使用合適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