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訓與懲罰:監獄的誕生
【5457】規訓與懲罰:監獄的誕生
(〔法〕福柯著,劉北成、楊遠嬰譯,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5.1萬字,1999年5月第1版,58元)
△4部分:1.酷刑:犯人的肉體、斷頭臺的場面;2.懲罰:普遍的懲罰、懲罰的溫和方式;3.規則:馴順的肉體、規訓的手段、全景敞視主義;4.監獄:徹底而嚴厲的制度、非法活動與過失犯罪、“監獄”。
〇這本書旨在論述關于現代靈魂與一種新的審判權力之間相互關系的歷史,論述現行的科學——法律綜合體的系譜。在這種綜合體中,懲罰權力獲得了自身的基礎、證明和規則,擴大了自己的效應,并且用這種綜合體掩飾自己超常的獨特性。
〇迄法國大革命止,刑罰的基本形式是由1670年法令規定的。該法令規定了下列刑罰等級:“死刑、拷問、苦役、鞭刑、公開認罪、放逐”。肉體懲罰占的比重極大。
〇“刑罰應有章可循,依罪量刑,死刑只應用于殺人犯,違反人道的酷刑應予廢除”。這是1789年掌璽大臣對關于酷刑和處決的請愿書中的普遍立場的概括。
〇任何一種罪犯都侵犯了整個社會,而整個社會,包括罪犯,都出現在任何一種懲罰中。因此,刑事懲罰是一種普遍化的功能,它隨著社會共同體的功能及其各因素的功能一起擴展。這樣就造成了關于懲罰的程度、懲罰權力的合理使用的問題。
〇戰爭在戰略上是政治的延續。
〇巴爾塔爾把監獄稱作“徹底而嚴厲的制度”。監獄的首要原則是隔離。
〇福柯說:“……如果這意味著寫一部關于現在的歷史,那才是我的興趣所在”。
(2021年3月28日下午閱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