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齋隨筆·閩俗詭秘殺人》譯文與賞析
閩俗詭秘殺人
閩俗詭秘殺人
【原文】
奸兇之民,恃富逞力,處心積慮,果[1]于殺人。然揆之以法,蓋有敕律所不曾登載,善治惡者,當原情定罪,必致其誅可也。閩中習俗尤甚,每執縛其仇,窮肆殘虐。或以酒調鋸屑逼之使飲,欲其黏著肺腑,不能傳化[2],馴致痰渴之疾。或炒沙镕蠟灌注耳中,令其聾聵。或以濕薦[3]束體,布裹卵石痛加毆棰,而外無痕傷。或按擦肩背,使皮膚寬皺,乃施針刺入肩井,不可復出。或以小釣鉤藏于鰍魚之腹,強使吞之,攻鉆五臟,久而必死。凡此術者,類非一端,既痕腫不露于外,檢驗不得而見情犯,巨蠧[4]功意兩惡[5]而法所不言。顏度魯子[6]為轉運使,嘗揭榜禁約。予守建寧,亦窮治一兩事,吳、楚間士大夫宦游于彼者,不可不察也。
【注釋】
[1]果:手法強悍。[2]傳化:消化排泄。[3]薦:草席,草墊子。[4]巨蠧:大奸大惡之人。[4]功意兩惡:手法和主觀意圖都非常邪惡。功:作案手法。[6]顏度魯子:姓顏名度,字魯子,南宋江蘇昆山人,以文章政事聞名一時,遇事慈善寬容,人稱“顏佛子”。
【譯文】
世間總有些陰險兇殘的狠毒之人,或者倚仗豪富,或者自恃勇力,常常處心積慮害死人命,而且將人害死還使人看不出來。若按照現有的法律治罪時,往往找不出具體的法律條文為依據。我認為若是善于懲治奸惡的人,應當依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定罪,這樣惡徒就無法逃脫嚴厲的懲罰。詭秘殺人的案件各處都有,但尤其以閩中地區最為嚴重。當地刁民每每捉到仇人,就極盡其迫害虐待之能事,手段常常駭人聽聞。
比如,有的將鋸末和入酒中,威逼仇人喝下去,致使其肺腑粘連,落下痰渴之疾,不久痛苦死去;有的把沙子炒熱使石蠟熔化,然后灌進仇人的耳朵里,使其喪失聽力,變為聾子;有的用草墊層層裹在仇人的身上,然后用布包住卵石,狠狠地捶打,致其內傷嚴重,但從表面卻沒有絲毫看不出傷痕;有的先為仇人按肩擦背,使皮膚肌肉放松,然后把鐵針刺入其肩井穴,就再也無法拔除;還有的將小魚鉤暗藏于泥鰍腹中,逼仇人吞下,不久泥鰍消化,魚鉤在人腹內無法取出,時間久了,必會穿破五臟六腑,其人必死無疑。總之,如此慘無人道、陰險狠毒的手段多不勝數,兇犯按照以上的手段作案之后,傷者往往不露傷痕,而且不會當即斃命,所以官府在檢驗查證時很難弄清受傷人的傷情,及取得罪犯作案的真憑實據。
大奸大惡之人作奸犯科,作案手法和主觀意圖都非常險惡,而我朝卻沒有這方面的法理依據懲治邪惡。顏度(字魯子)在擔任轉運使時,就曾經發布告示嚴禁此類兇殺案件的發生,一經查出,立處死刑,決不輕饒。我在建寧(今福建建甌)做知州時,也曾經追查過數起這類案件,最終將兇徒嚴懲。今后在吳楚一帶為官的士大夫們,若被派到閩中之地做官,一定要留心查處此類兇殺案件啊。
【評析】
上古大禹“鑄鼎象物”,魑魅魍魎無所遁形。今作者洪邁收錄閩中奸人詭秘殺人的方法,自然不是教后人用來作奸犯科的,而是為為官者備一份參考資料,讓他們按圖索驥,以打壓奸人的囂張氣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