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滿了,哪些情況可以要求補償,什么時候可以要求續簽?
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合同關系,是維持正常生產秩序、構建和諧用工關系、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重要保障。勞動合同的期限,是勞動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會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起止期限。合同期滿后勞動合同會自動終止嗎?雙方勞動關系如何處理?用人單位還需要遵守哪些法律規定?本文結合三起典型案例對勞動關系期滿后勞動者的權利及用人單位的義務進行一一釋明。
首次訂立的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
用人單位需提前30日
書面通知并支付經濟補償
段先生系云天公司的運營主管,雙方簽署了期限自2018年4月2日至2021年4月30日的勞動合同。2021年4月30日,云天公司向段先生送達《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通知》,通知雙方勞動關系到期終止,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段先生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云天公司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及未提前30天書面通知終止勞動合同的一個月工資賠償。仲裁裁決支持了段先生的請求。云天公司不服裁決結果,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云天公司因勞動合同期滿與段先生終止勞動合同,應支付段先生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不續簽提前多久通知,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賠償金。最終,法院判決云天公司支付段先生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及未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終止勞動合同的一個月工資補償。
法官釋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十六條第五項之規定,勞動合同期滿,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其中,經濟補償的數額與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工資標準掛鉤。
根據《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四十條、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賠償金。實踐中,用人單位若單方決定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則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給勞動者尋找新就業機會以平穩過渡的緩沖期,如未提前通知將應依法支付未提前通知的相應工資補償。
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無權單方終止勞動合同
王先生系幸運公司的銷售,雙方簽署了期限自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止的勞動合同,該合同期滿后,雙方續簽勞動合同至2022年3月31日。2022年3月,幸運公司通知王先生合同到期終止勞動合同關系,并向王先生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王先生申請仲裁要求幸運公司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的差額,獲得支持。幸運公司不服裁決結果,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先生與幸運公司已經連續訂立了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滿后,王先生不存在無法續訂勞動合同的情形,在王先生要求續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合同不續簽提前多久通知,幸運公司無權單方終止勞動合同。鑒此,幸運公司通知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構成違法終止勞動合同。因幸運公司已就終止勞動合同支付了單倍補償金,經予以抵扣后,幸運公司還應向王先生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差額。
法官釋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之規定,連續簽訂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不續簽提前多久通知,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此情況下,用人單位無權單方終止勞動合同,否則將構成違法終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之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
實踐中,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署了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除符合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無過失性辭退對應的情形外,用人單位無權單方終止勞動合同,否則將構成違法終止,則應根據勞動者的主張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
勞動合同期滿時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張女士系網絡公司的人事專員,雙方簽署了期限自2013年3月25日至2021年3月24日止的勞動合同,2021年2月,網絡公司通知張女士勞動合同即將到期終止,雙方不再續簽勞動合同。事后,張女士以自己在合同終止前已經懷孕為由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仲裁裁決雙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網絡公司不服仲裁裁決結果,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勞動合同期滿時,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女職工在勞動合同期滿前向用人單位告知懷孕事實,用人單位不能以勞動合同期滿為由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法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法院依據張女士的訴訟請求,判決網絡公司繼續與張女士履行勞動合同。
法官釋法:
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在此情況下,因勞動合同續延,用人單位無權單方終止勞動合同,否則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相應法律后果。因此鄭重提示,用人單位應當依法保護女職工的勞動合同合法權益。
(文中勞動者及用人單位名稱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