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
一、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
目前關于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共三十一條規定。最新一次修正于2020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后進行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本規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案件,借貸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借款合同司法解釋,當事人請求適用當時的司法解釋計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還之日的利息部分,適用起訴時本規定的利率保護標準計算。
本規定施行后借款合同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二、民間借貸無效情形
1、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4、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5、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需要說明的是,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裁判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并不當然無效。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以及本規定第十三條之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利放貸借款合同司法解釋,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綜上所述進行民間借貸時雙方當事人最好簽訂一份書面合同,合同內容包括借款種類、數額、用途、幣種、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內容。以上是找法網小編整理的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的相關內容。如果您有其他疑問,歡迎咨詢找法網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