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退伙究竟該退多少錢?
蘭州晚報訊 好聚容易好散難。近日,西固法院受理了一起因合伙人退伙引發的糾紛,在判決退款金額時出現的《合伙協議書》與《退伙協議》兩份協議,讓整個案件變得略微曲折。
案件
兩份協議退款金額相差甚遠
原告張某與被告王某、李某在2018年底各出資10萬元,共同投資經營一家火鍋店。店鋪開業后不久,張某因個人原因不想繼續經營,提出退伙。王某和李某雖然同意張某退伙,但三人未就退資金額協商一致,張某將王某、李某訴至西固法院入股合伙人協議書,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退還其投資款13萬元。
庭審過程中,兩名被告向法庭提交了三人合作之初簽訂的《合伙協議書》,協議中對三人的出資金額、分配比例等內容做了明確約定。協議中同時約定“合伙人若執意退伙,退伙時按退伙人投資金額的60%結算并予以退還”。
本以為退款事件很明朗,張某按照《合伙協議書》的內容,獲得出資款60%的退賠金額(即6萬元)入股合伙人協議書,但張某卻執意訴求退還13萬元,這又是為什么呢?
原來,張某在退伙時曾經重擬了一份《退伙協議》,其中明確記載:“應按公司當時財產狀況進行結算后的60%進行賠償”。張某起草《退伙協議》后,拿著該協議分別前往王某和李某的家中協商,二人也未對協議的內容提出任何異議,分別簽字確認。
判決
《退伙協議》成判罰依據
兩名被告對該份《退伙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他們認為,這份《退伙協議》是原告張某自己草擬的,且張某找他們二人簽字時也沒有做必要的說明,被告自稱“以為其中的內容與《合伙協議書》中的內容無太大出入,于是在沒有仔細查看《退伙協議》的前提下簽字”。此外,兩被告同時認為《退伙協議》并非合伙人的一致意思表達。
辦案法官認為,本案中,三位合伙人在訂立《合伙協議書》時已對合伙人退伙事宜做出約定,且另外兩名合伙人也未對張某退伙提出反對,所以張某有權提出退伙。雖然《合伙協議書》與《退伙協議》內容上存在沖突,但《退伙協議》形成的時間在《合伙協議書》之后且同樣經過三位合伙人簽字確認,應當認為是所有合伙人的最新意思表示。至于兩被告在庭審中以“《退伙協議》非經三人當面簽訂”為由提出的抗辯,辦案法官認為,協議是否為三位合伙人當面簽訂并不影響協議本身的效力,且兩名被告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應當明知在《退伙協議》上簽字后所產生的法律效果,所以被告認為《退伙協議》無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最終,西固法院判令被告王某、李某按照《退伙協議》的內容,退還原告張某投資金額13萬元。判決做出后入股合伙人協議書,兩位被告均未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蘭州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許沛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