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因授權委托書非當事人書寫,被法院罰款
當事人遠在外地無法親筆簽字,委托律師竟然讓家屬將授權委托書帶回簽字,最終給自己埋下“隱患”。
福建省福鼎市法院作出(2019)閩0982司懲1號《決定書》,決定對李姓律師罰款元。
根據《決定書》內容:2016年11月,福建某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某接受了小陳的委托,代理小陳與林某夫妻二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當時,小陳遠在廈門的無法簽署民事訴狀和授權委托書,李某便提議讓小陳的伯父將委托文件帶回家中由小陳簽完字再擇期交回。
殊不知,同樣為了圖方便的伯父并沒有讓小陳親筆簽字,而是自行在委托書上寫下了“小陳”的名字。案件到了執行程序,案外人以該案涉嫌虛假訴訟為由,向法院申請筆跡鑒定。
最終的鑒定結果顯示,委托書上的名字并非小陳的筆跡。此鑒定結果也得到了小陳本人和李某的確認。作為該案的代理律師,李某在訴訟階段對伯父的行為予以認可,其行為本身就是“知法犯法”。
最終,法院認為,李某的行為,嚴重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依據相關懲處法規,決定對律師李某罰款元,限5月31日前交納。
實踐中,當事人因為各種原因不能親自簽字的情況很多,代簽的情況也確實存在。一方面我們要重視這個風險,另一方面這個處罰太過強調形式而顯得不太合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九條第一款 委托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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