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他人代理訴訟,有什么新規定?
問:我朋友李某在廣西貴港市某街道上行走時被張某駕車撞傷,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我朋友打算向法院提起訴訟,但因為行動不便,想委托他人代理訴訟事宜。他想知道法律對于公民代理有何新規定?
答:你朋友想委托他人代理訴訟,可參照以下規定選定委托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2014年1月1日起實施的廣西區高院印發的《關于民事行政訴訟活動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規定》第四條:下列公民可以在民事、行政訴訟活動中接受委托擔任代理人:
(一)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二)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人。
前款第(一)項的“近親屬”是指當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系的親屬;“工作人員”是指與法人、其他組織存在勞動或人事關系的人員。”
第五條:公民接受委托擔任訴訟代理人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立案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授權委托書;
(二)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
(三)系近親屬委托的,應當提供能夠證明其與當事人存在近親屬關系的書面材料;
(四)系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應當提交推薦證明;
(五)委托工作人員的,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受委托人系其工作人員的勞動合同或社會保險關系等證明材料;
(六)委托人和受委托人雙方簽名的《受委托人在訴訟代理中不收取報酬的承諾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