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不買社保,轉正后公司才買社保,員工可以隨時離職要求經濟補償.
企業在員工入職時簽訂協議,約定等員工“穩定”后(轉正或者一年)公司才買社保,員工同意并簽字,事后員工是否還能以公司“未依法繳納社保”提出離職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因此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在員工入職三十日內申請辦理社保,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協議約定屬無效。
所以雙方約定“穩定后”才買社保公司不買社保離職申請書怎么寫,屬無效約定,員工仍可要求補繳社保和支付經濟補償。
【案例】(2024)遼14民終384號
王瑜(化名)2024年4月入職葫蘆島某保安服務公司,雙方簽訂4年的勞動合同。
入職時公司向王瑜出具告知書,其中載明:公司保安員崗位具有雙向選擇導致流動性大的特點,故公司在保安員上崗一年期滿后給予辦理社會保險,保安上崗一年后遞交書面申請,公司給予辦理社會保險。
王瑜在下面的承諾書中簽字,承諾書的內容為:本人已詳細閱讀上述告知書內容公司不買社保離職申請書怎么寫,同意在上崗一年內不辦理社會保險,并承諾嚴格按照告知書內容辦理,否則由此發生的一切責任和后果全部由本人自行承擔。
2024年4月1日,雙方勞動合同即將期滿,公司提前一個月跟王瑜說勞動合同期滿后即行終止
2024年4月12日,王瑜申請勞動仲裁公司不買社保離職申請書怎么寫,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和未休年休假工資,仲裁委審理后公司不服裁決訴至法院。
【法院訴訟】
法院認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的明確規定。
因此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保安公司出具的通知書違反了《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故該通知無效。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故王瑜依法可以提出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關系,且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支付王瑜四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最終法院判決保安公司支付王瑜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