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投標法律體系構成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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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投標法律體系構成篇一
招標采購法律法規體系是指全部現行的與招標采購活動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組成的有機聯系的整體。
從法律規范的淵源和相關內容而言,招標采購法律體系的構成可以分為:
招標采購法律體系由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構成。
1)法律。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通常以國家主席令的形式向社會公布,具有國家強制力和普遍約束力,一般以法、決議、決定、條例、辦法、規定等為名稱。
2)法規,包括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
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通常由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一般以條例、規定、辦法、實施細則等為名稱。
地方性法規通常以地方人大公告的方式公布,一般使用條例、實施辦法等名稱,
3)規章,包括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國務院部門規章,是由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地方政府規章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
4)行政規范性文件。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和派出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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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采購法律法規體系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招標采購專業法律規范,二是相關法律規范。
1)招標采購專業法律規范,即專門規范招標采購活動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性文件。
2)相關法律規范。由于招標采購屬于市場交易活動,因此必須遵守規范民事法律行為、簽訂合同、價格、履約擔保等采購活動的《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價格法》等。另外,如有關工程建設項目方面的招標采購活動應當遵守《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91號)的相關規定等。
招標投標法律體系構成篇二
在我國法律體系中,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后依次是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4)特殊情況處理原則
在招標采購活動中遇到此類特殊情況時,按照如下原則處理:
1)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2)地方性法規、規章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構裁決。
3)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區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4)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