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獎勵制度文案 公司獎勵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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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獎勵制度文案篇一
(一)有章可依,違章必糾,有獎有罰,獎罰分明,獎罰有度。
(二)精神鼓勵與物質鼓勵相結合,教育與懲罰相結合。
(三)本制度適于公司全體員工。
(四)本制度適用于未注明條款的其他各項規章制度。
(一)有下列事跡之一者,給予嘉獎:
1、為公司顧客提供出色服務而受到多次贊揚(有具體事實);獎勵100到300元;
2、為公司增收節支,產生巨大經濟效益者,獎勵200到5000元;
3、在任職期內取得比原學歷高的文憑和其他證書者,獎勵100到200元;
(二)有下列事跡之一者,給予記功或大功獎勵:
2、維護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損失或節省物料卓有成效,500-2000元,獎勵100元,2000-10000元,獎勵300元,10000元以上,獎勵500元。
3、遇有災變,勇于負責,處置得當,經考核認定者,獎勵100―500元;
4、有其它重大功績,經考核認定者,獎勵200--500元。
5、全年全勤者獎勵800元。每月全勤獎50元。
7、連續三個月工作表現突出者,獲得公司頒發獎金500元,獎金隨當月工資一起發放。
9、每月評選優秀員工,每名優秀員工獎勵100元,獎勵金額及人數視具體情況調整。
(三)合理化建議獎:
員工對公司發展提出的合理化建議被公司采納的,將視貢獻大小給予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獎勵。但對誣告陷害和打擊報復的人員,將解除合同勸其退場。
(一)按時參加各種會議、教育及培訓,不能參加者要向主持人請假,否則,遲到按每分鐘5元處罰,未參加者按100元/次進行處罰。
(二)各部門擬寫的對內對外文件、報表等要嚴格的執行校對、審核制度。若出現一處錯誤或錯字,處以10元罰款。
(三)辦公區內嚴禁亂丟垃圾、煙頭等。下班離開公司請關閉計算機,顯示器,空調風扇等電器,如發現某位員工下班回家后不關閉自己的計算機或者顯示器者,罰款10元,經理及以上級別人員罰款20元,臨時外出另算。
(四)上班時間,不準長時間占用電話接打私事電話。否則處罰10元。
(五)開會、學習時遵守會紀,所有通訊工具設為振動或關機模式。否則,每次處罰10元。
(六)工作懈怠,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和要求完成工作任務,每次處罰50元。
(七)上班期間嚴禁賭博、酗酒、吵罵。出現者每人每次處罰100元。
(八)員工之間有矛盾,必須通過正確途徑反映、處理,嚴禁打架、斗毆,若是發生打架、斗毆現象,情節較輕的將給予責任者罰款500元及開除處分,情節較重的將責任人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九)違反檔案管理規定,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其整改;情節嚴重的,對責任人給予記過處分,處罰100元;情節十分惡劣的,處罰200元,并解除合同。
(十)違反公司保密制度,給公司造成不利影響的,一經查實,給予警告處分,并罰款500元;給公司既造成不利影響,又造成經濟損失的,給予記過處分,并罰款500元;嚴重影響公司形象,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將按國家有關法規追究其法律責任。
(十一)私自把本公司客戶介紹給外單位、向客戶索取回扣或中介費者,根據公司損失輕重給予相應罰款或警告處分。
(十二)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對財務人員予以警告并扣發本人月薪200元。
1、用不符合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憑證頂替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的;
2、不執行本單位規定的財務報銷標準的。
(十三)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財務人員應予解聘。情節特別嚴重,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1、未經批準,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資金(包括現金)或支付款項的;
2、利用賬戶替其他單位或個人套取現金的;
3、違反財務制度,造成財務工作嚴重混亂的;
4、偽造、編造、謊報、毀滅、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的;
5、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或虛報冒領、騙取公司財物的;
6、弄虛作假、營私舞弊、非法謀私,泄露秘密及貪污公司款項的;
7、在工作范圍內發生嚴重失誤或者由于玩忽職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損失的;
8、有其他瀆職行為和嚴重錯誤,應當予以解聘。
(十四)物資保管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對物資保管人員予以警告并扣發本人當月月薪200元。
1、收發物資手續不全、管理混亂、帳、卡、物不符的;
2、未經批準擅自發放、外借庫存物資的;
3、庫房內物資存放不規范、排列不整齊、零亂不堪的;
4、防火、防盜措施不健全,所存隱患不能及時排除的;
5、所管庫內物資因管理人員管理不當而出現霉爛、變質、銹蝕、損壞,造成一定損失的;
6、清倉查庫時,發現帳物不符,不能及時糾正,又不及時報告,造成公司資產損失的;
7、假公濟私,私自挪用公司物資,為個人或他人謀取私利或辦私事的。
(十五)財務部如發現考勤內容不真實,出勤天數有虛假,要給予糾正。由于考勤虛假導致公司多支出的工資、補助金額,要對考勤員、審核人及負責人給予同等金額的處罰。
(十六)凡未按照公司正規流程(晉升、辭職、報銷等)辦事者罰款200起,部門經理400元起。
(十七)如遇特殊情況,罰款條例沒有規定的,可比照相關條例執行。
1.同年中三次記功,崗位工資自動升一級;
2.同年中三次記過,崗位工資自動降一級;
(一)對員工進行處分,應書面通知本人,并記入檔案。
(二)受處分的員工,在處罰事項未了結之前,不得調離公司(公司宣布辭退、開除的除外)。
公司獎勵制度文案篇二
為了提高內部推薦的積極性,拓寬本單位人才引進渠道,及時、快速收集相關人才信息,提高了人才引進工作的效率和質量,節省人力成本,特制定內部推薦獎勵制度。
1.適用范圍:本單位內部各科室人員。
2.職責:
3.1人事科負責內部推薦的統籌管理工作;
3.2財務科負責內部推薦獎勵費用的統計工作;
3.3醫務科、護理部負責協助人事科做好內薦人員的篩選工作。
4.要求:
4.1內部推薦費獎勵標準:
職級分類 內部推薦費獎勵標準(元)
高級職稱技術人員 200元
中級職稱技術人員 100元
初級職稱技術人員 50元
一般員工(工勤、保安、門衛、護工、護理員等) 20元
4.2內部推薦費發放時間:被薦人員通過2周試用期,正式上班一個月后支付。
4.3內部推薦流程:
4.3.1員工依據公示欄內《招聘申請表》的內容和要求,推薦人選給人事科。
4.3.2.1技術人員、行政人員:人事科與醫務科、護理部一起進行初步面試,初步面試通過后試工兩周,第一周試工通過后進行第二次面試,第二次面試考官為主管領導和正院長,二次面試通過后,再進行第二周試工,兩周的試工通過后再進行體檢,體檢及格為最終確認錄取人選。
4.3.2.2護工、護理員、工勤人員:人事科與用人部門負責人一起進行面試,面試通過后再試工兩周,試工通過以后再進行體檢,體檢及格為最終確認錄取人選。
4.3.3內部員工推薦人才,通過試用期成功錄用,人事科按內部推薦獎勵標準發放內薦獎金以現金形式發給推薦人。
4.4內部推薦獎勵的規定:內部員工推薦人選,必須遵守以下原則:
4.4.1被推薦人員為推薦人的直系親屬,不能領獎;
4.4.2被推薦人員與推薦人為上下級關系的,不能領獎;
4.4.3被推薦人員與推薦人在工作上有互相制約的關系,不能領獎;
4.4.5被推薦人員所提供的個人簡歷不能有任何隱瞞和偽造;
4.4.6被推薦人員有正常的工作和生活自理能力;
4.4.7被推薦人員沒有任何刑事犯罪記錄。
4.5內部推薦獎勵費用的管理:由人事科、財務科每半年統計一次各個科室的內部推薦獎勵費用總額。
公司獎勵制度文案篇三
為了促進公司發展和對優秀員工給予獎勵,以激勵員工奮發向上,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規定獎勵的種類為年資獎,創造獎,功績獎,全勤獎四種。
本公司員工服務年滿10年,20年及30年,而且其服務成績與態度均屬優秀者,分別授予服務xx年獎,服務20年獎及服務30年獎。
本公司員工符合以下所列條件之一者,經審查合格后授予創造獎:
1、設計新產品,對本公司有特殊貢獻者;
2、在獨創方面尚未達到發明的程度,但對公司生產技術等業務發展確有特殊的貢獻者;
4、上述各款至少應觀察6個月,經判斷效果的確良好,才屬有效、
本公司員工符合以下所列條件之一者,經審查合格后授予功績獎:
1、從事對本公司有顯著貢獻的特殊勞動者;
2、對提高本公司的聲譽有特殊功績者;
3、遇到非常事變,如災害事故等能隨機應變,采取得當措施者;
4、敢冒風險,救護公司財產及人員脫離危難者;
5、對本公司的損害能防患于未然者;
6、具有優秀品德,可以作為本公司的楷模,有益于公司及員工樹立良好風氣的其他情況。
凡本公司連續一年未缺勤的員工,經審查合格后授予全勤獎、其獎勵方式是頒發獎品。
本公司獎勵分獎品,獎金,獎狀三種方式、
對服務年資獎授予獎品及獎狀,獎品內容根據企業當年度經營狀況和員工的需要確定。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再獎勵:
2、根據第五條接受獎勵后,其功績經重新評定為更高時。
前項再獎勵審查與第四條或第五條相同,其授予的獎金數目是復審所定的獎金與原發獎金的差額。
第十條由兩人或兩人以上共同獲得獎金的情形獎勵事項如果是兩人或兩人以上共同合作而完成的,其獎金按參加人數平均分配。
第十一條審查手續獎勵事項由主管部門經理核實后,呈總經理批準。
第十二條員工獎勵審查委員會、獎勵種類及等級的評定,由員工獎勵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委員會由總經理任命主任委員,各級管理人員擔任委員。
第十三條獎勵的核定與頒獎獎勵的核定與頒獎,由總經理負責。
第十四條頒獎日期原則上每年一次,于本公司成立紀念日頒發。
第十五條本制度經總經理批準后公布實施,修改時亦同。
公司獎勵制度文案篇四
1.1目的:為了嚴明紀律、獎勵先進、處罰落后、調動員工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經濟效益;為了明確獎懲的依據、標準和程序,使獎懲公開、公平、公正,更好地規范員工的行為,鼓勵和鞭策廣大員工奮發向上,創造更好的工作效率,特制訂本制度。
1.2適用范圍:公司全體員工
1.3原則:對員工的獎懲實行以精神鼓勵和思想教育為主,經濟獎懲為輔的原則。
1.4權責規定:部門主管經理為獎懲事由核實與操作的負責部門;行政人事為獎懲的終審部門,并為獎懲申訴的接口部門;董事為獎懲申訴的最終評判機構。
二、獎懲的原則
2.1獎懲的原則包括獎懲有據原則,獎懲及時原則,獎懲公開的原則和有功必獎、有過必懲的原則等原則。
2.1.4有功必獎、有過必懲的原則:嚴防公司員工特權的產生,在制度面前公司所有員工應人人平等,一視同仁。
2.2員工的表現只有較大地超過公司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才能夠給予獎勵,達到或稍稍超出公司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應視為員工應盡的責任,不應得到正常待遇之外的獎勵。
2.3員工的表現應達到公司對員工的基本要求,當員工的表現達不到公司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應給予相應懲戒。處罰的原則是從輕不從重,目的是:防微杜漸、懲前毖后。
2.4為處理員工因違紀過失或責任過失行為而填寫的表單為《過失單》。處罰和懲戒通知單必須知達員工本人,簽字確認。對于不合理、不公平的懲罰,員工有申訴的權利。
2.5對員工獎懲采取拖延、推諉或不辦等方式的管理人員,行政人事部在查清事實后提出處罰建議,并與當事人溝通后雙方簽字確認,下達《(責任)過失單》;若當事人對處罰有所疑異,則由總辦作為終審部門,重新對處罰事項進行核實并提出終結意見。
三、獎勵的目的、方式和類型
3.1獎勵的目的在于既要使員工得到心理及物質上的滿足,又要達到激勵員工勤懇工作,奮發向上,爭取更好業績的目的。
3.2獎勵的方式分為行政獎勵、經濟獎勵。
3.3行政獎勵包括通報表揚。
3.4經濟獎勵包括獎金、獎品。
3.5公司特別貢獻獎包括榮譽及其他物質獎勵,由行政人事視具體情況確定獎勵內容。
3.6以上二種獎勵可分別實行,也可合并執行。
3.6.1評優年會中進行現場頒發獎金500元及獎狀;
四、懲戒的目的、方式和類型
4.1懲戒的目的在于促使員工必須和應該達到并保持應有的工作水準和完成公司所安排的工作任務;懲前毖后,從而保障公司和員工共同利益和長遠利益。
4.2按照規定的標準(規章制度、崗位描述、工作目標、工作計劃等)檢查員工的表現,對達不到標準的員工,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
4.2.2考查員工(崗位描述)(崗位說明書等)以及(工作目標)、(工作計劃)的完成情況,凡對本人負有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的工作造成損失的情節視為責任過失,填寫《(責任)過失單》。
4.3懲戒的方式有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兩種。
4.4行政處分分為輕度違規發警告信、嚴重違紀(辭退)。 4.5經濟處罰即為罰款。
4.6以上兩種懲戒可分別施行,也可合并施行。
4.6.4嚴重違紀行為,予以開除,且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通報全公司,并視情節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五、具體獎懲內容
(一)工作態度和思想素質類
(二)任職能力和工作業績類
5.18獎懲結果的其它應用:
5.20獎懲過程的其它注意事項:
5.20.1凡與本職工作有關的獎勵,由其直接上級提出;凡與本職工作無關的,由見證人提出,均需填寫《獎勵單》。獎勵的核實由人事部負責,獎勵實施的辦理見《員工獎懲流程》。
5.20.2員工造成公司財物損壞和丟失的,由主管/經理責任人進行調查認定,根據具體的情況,酌情處理。
5.20.3員工被處罰時,根據其直接上級領導責任大小,給予直接上級連帶責任處罰。
六、獎勵的投訴和懲罰的申訴
6.2行政人事部需對投訴員工進行保密,若提供信息查實準確,可根據提供信息重要程度給予相應的精神或物質獎勵;若提供虛假信息,一經查實,按本制度的相關規定作誹謗處理。
6.3人事部在發布懲罰通告前應與當事人確認,以簽字認可為準;若當事人對懲罰有異議,可提出申訴,由行政人事副經理派專人重新核實,重新確認懲罰事項;若當事人對重議后的懲罰仍有異議,可由人事部向董事提出申訴,以董事的最后判決為準。
6.4人事部將獎懲的相關文件歸檔,作為員工年終考核的證據之一。
公司獎勵制度文案篇五
本單位內部各科室人員。
2.1人事科負責內部推薦的統籌管理工作;
2.2財務科負責內部推薦獎勵費用的統計工作;
2.3醫務科、護理部負責協助人事科做好內薦人員的篩選工作。
3.1內部推薦費獎勵標準:
職級分類 內部推薦費獎勵標準(元)
高級職稱技術人員 200元
中級職稱技術人員 100元
初級職稱技術人員 50元
一般員工(工勤、保安、門衛、護工、護理員等) 20元
3.2內部推薦費發放時間:被薦人員通過2周試用期,正式上班一個月后支付。
3.3內部推薦流程:
3.3.1員工依據公示欄內《招聘申請表》的內容和要求,推薦人選給人事科。
3.3.2.1技術人員、行政人員:人事科與醫務科、護理部一起進行初步面試,初步面試通過后試工兩周。第一周試工通過后進行第二次面試,第二次面試考官為主管領導和正院長,二次面試通過后,再進行第二周試工,兩周的試工通過后再進行體檢,體檢及格為最終確認錄取人選。
3.3.2.2護工、護理員、工勤人員:人事科與用人部門負責人一起進行面試,面試通過后再試工兩周,試工通過以后再進行體檢,體檢及格為最終確認錄取人選。
3.3.3內部員工推薦人才。通過試用期成功錄用,人事科按內部推薦獎勵標準發放內薦獎金以現金形式發給推薦人。
3.4內部推薦獎勵的規定:內部員工推薦人選,必須遵守以下原則:
3.4.1被推薦人員為推薦人的直系親屬,不能領獎;
3.4.2被推薦人員與推薦人為上下級關系的,不能領獎;
3.4.3被推薦人員與推薦人在工作上有互相制約的關系,不能領獎;
3.4.5被推薦人員所提供的個人簡歷不能有任何隱瞞和偽造;
3.4.6被推薦人員有正常的工作和生活自理能力;
3.4.7被推薦人員沒有任何刑事犯罪記錄。
3.5內部推薦獎勵費用的管理:由人事科、財務科每半年統計一次各個科室的內部推薦獎勵費用總額。
公司獎勵制度文案篇六
第一條目的
為充分調動公司全體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創造性,發揮員工智慧和才能,塑造高效率、高績效、高目標達成率的優秀團隊,形成“能者上,平者讓,庸者下“的優勝劣汰的用人機制,建設適應公司發展需要的優秀人力資源隊伍,提高公司可持續發展的核心競爭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服務廳。
第二部分激勵原則
第三條全面激勵原則
對員工的激勵并不只是針對部分優秀員工,而是針對所有員工運用各種激勵方式進行激勵,以發揮激勵對全體員工的鼓勵和促進作用。
第四條激勵方式差異化原則
不同的員工和同一員工在不同的時間和環境下,會有不同的需求,因此對員工的激勵要因人因時因事而異,要做到激勵手段的多樣化和差異化,以求激勵效果的最大化。
第五條績效考評為基礎原則
對員工所采取的相應激勵措施,應依據對員工的全方位的科學的績效考評,而不是依據管理者個人的主觀好惡。
第六條獎勵和處罰相結合原則
對績效表現優秀和無論以何種形式對公司的發展做出貢獻的員工,都要進行獎勵;對績效表現差的員工和無論以何種形式損害公司利益的員工,都要進行處罰;對工作表現累積不佳的員工和工作能力始終不能適應崗位要求的員工,以及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致公司遭受重大利益損失的員工,要通過員工淘汰機制進行淘汰。
第七條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八條物質激勵、精神激勵、機會激勵相結合原則
對員工的獎勵不能只適用物質獎勵,要將適度的物質獎勵與精神激勵和機會激勵等有機結合起來,充分發揮各種激勵手段的協同作用。
第三部分激勵方式
公司目前主要采用以下激勵方式,并將隨著公司發展需要采用更多的激勵方式。
第九條精神激勵
一、利用班前或班后會,對業績表現的優秀員工進行通報表揚。
二、建立“服務明星”、“營銷能手”的機制。
三、建立心理咨詢機制,有效緩解員工的`工作壓力、工作情緒。
四、每周/月的優秀服務案例或服務心得進行上墻激勵。
第十條物質激勵
一、員工生日時,適當贈送小禮品。充分體現公司對員工的關懷。
二、不同的節假日,適當贈送書籍、禮品等。
第十一條薪酬激勵
公司通過制定和實施具有外部競爭力和內部公平性的市場領先薪酬制度,通過對員工薪資需求的合理滿足保證對員工的基礎激勵作用。
一、對工作充滿激情,樂于為客戶奉獻更優秀服務的精神。
二、對工作有責任感,合理安排工作時間,增加辦事效率。
三、工作中盡職盡責,堅持不懈,充分體現員工價值。
四、工作中嚴于律己,工作兢兢業業,維持高效的業績。
五、發現問題,提出問題,能與領導進行有效的溝通,從而將問題圓滿解決。
第十二條培訓激勵
一、公司對優秀管理人員和優秀員工提供了各種內部培訓和外派培訓的機會,通過培訓不斷提升員工的工作能力,促進員工個人發展和公司發展相結合。
二、同時,對績效表現不佳者,公司也提供崗位適應性再培訓,通過培訓改善員工工作態度和提高員工工作能力,以使績效表現差的員工也能適應崗位要求。
三、半年內績效考核2個b級以上或1個a級以上的員工優先提供外派培訓的機會。
四、半年內工作業績表現優異的員工而無一操作出錯的員工優先提供外派培訓的機會。
第十三條職業規劃
通過全方位績效考評,公司對工作表現好,工作績效好,具有發展潛力的員工,將進行有針對性的個人職業生涯發展規劃,為員工的能力提高和晉升提供相應的發展通道。
第十四條職位晉升
通過全方位績效考評,對績效突出、素質好、有創新能力的優秀管理人員,通過崗位輪換、個性化培訓等方式,從素質和能力上進行全面培養,隨著公司發展,需要補充和調整人員時,優先予以提拔重用。(備注:優秀獎、合理化建議、員工淘汰等激勵方式將在后面單獨詳細規定)
第四部分附則
第十五條公司所采用的激勵方式并不限于以上各種方式,公司鼓勵管理人員在日常工作中靈活采用其他多種激勵方式激勵員工。
第十六條本文內容大多屬于對公司員工激勵制度的原則性規定,下屬公司可在本制度規定的基礎上對有關內容和操作程序進行進一步細化規定,按流程報批后執行。
公司獎勵制度文案篇七
第一條 為增強公司員工的主人翁責任感,鼓勵其自律性、積極性和創造性,保證公司規章制度的有效執行,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員工必須遵守國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愛護公共財產,學習和掌握本員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術業務知識和技能,團結協作,完成生產任務和工作任務。員工應當自覺接受公司及所屬部門的管理。
第三條 公司獎懲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做到以人為本,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經濟手段結合起來。在獎勵上,堅持精神鼓勵和物質鼓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對違規違紀的員工,堅持以思想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第四條 公司總經辦和工會抓好員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幫助和引導員工學習了解、遵照執行公司的規章制度,大力宣傳員工中的好人好事和典型事跡,同時有力地糾正員工的違規違紀行為。
第五條 對員工的獎勵和違規違紀的懲處要以事實為依據、公平公正、寬嚴適度、及時到位。無論獎勵還是懲罰,都要起到對本人或他人的教育啟示作用。
第六條 公司員工對他人的獎勵或處罰不當有建議權,對本人的處罰不當有申訴權。
第七條 對于有下列表現的員工給予獎勵:
(一)在恪盡職守完成生產或工作任務、提高產品或服務質量、提高生產或工作成效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在改進公司基礎管理或專項管理,節約公司資財和能源,提高管理成效、經濟效益等方面有突出業績的。
(三)在改進公司經營管理,開拓市場,擴大銷售或項目建設等方面做出較大貢獻的。
(四)在生產、科研、工藝設計、產品設計、勞動條件改善等方面有發明、創新、技術改進等行動并取得顯著成效的。
(五)提出合理化建議或實施合理化建議取得顯著效果的。
(六)在保護公共財產,預防或挽救事故有功,使本公司和其它社會組織的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七)符合公司有關專項制度中的獎勵規定必須給予獎勵的。
(八)公司領導認為或基層建議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八條 獎勵可以于年終集中進行,也可以平時分散進行。
第九條 第七條中的第(一)(二)(三)項于年終進行,結合年度考核工作的開展,分設如下獎項:
(一)全勤獎:全年出勤(含夜班、加班折算)不少于275個工作日,獎勵400元。工作時間不足6個月者沒有全勤獎。
(二)考核獎: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定三個等次,比例為2∶7∶1。對全勤者,按考核結果獎勵,優秀800元、合格600元、不定400元。對不全勤者,按折算工作日除以275打折計算。工作日時間不足6個月者不參加年度考核。
(三)先進員工獎:
(1)按部門人員總數的15%比例評選先進工作者,給予張榜表揚,發給獎金400元。
(2)按先進工作者總數的20%比例(相當于全員的3%)評選明星員工,給予張榜表揚,發給嘉獎證書和獎金1000元(不重復享受前項獎金)。
(3)按明星員工總數的1/3比例(相當于全員的1%)評選模范員工,給予張榜表揚,發給記功證書和獎金3000元(不重復享受前項獎金)。
(4)其它可設單項工作先進個人,如安全工作先進個人、環保工作先進個人,比例嚴格控制,發給獎狀和400元以下的獎金。
第十條 第七條中第(五)(七)項的獎勵于平時進行,其獎勵條件、額度遵照公司有關專項制度中的規定執行,除制度中有明確流程規定的以外,由部門提出申請,由總經辦審查,確認的立即兌現,否認的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第七條中第(四)(六)(八)項的獎勵于平時進行,由部門提出申請,由總經辦組織審查,確認的報公司領導層討論決定、總經理批準后兌現,否認的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對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員工給予處分和經濟處罰:
(五)揮霍浪費公司資財,使企業在經濟上遭受損失的;
(六)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第十三條 員工違規違紀行為根據情節輕重和對公司或他人造成損害的程度,分為輕微、一般、較重、嚴重四類。
第十四條 對員工違規違紀行為的教育與處理分為:公開批評、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解除勞動合同五種,并結合經濟處罰。
第十五條 輕微違規違紀行為,是指員工容易受客觀因素影響而發生的情節輕微的違反工作紀律的行為,具有初犯性和偶爾性(同一 條款中每月累計不超過一次)。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輕微違規違紀行為:
1.未經請假遲到、早退、或班中短時出廠;會議或培訓中無故遲到、擅自早退等;
3.上班中講粗話、臟話、吵鬧喧嘩、聚眾閑談、打搞嬉鬧;
7.對來訪者不聞不理、態度生硬;對來賓有不敬行為。
第十六條 首次出現輕微違紀,一般適用公開批評的教育方式,專項管理制度中有罰款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一般違規違紀行為,是指員工在一定周期內重復輕微違規違紀行為或有其他情節、影響(損害)相對較重的違規違紀行為。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一般違規違紀行為:
1.一月內重復出現輕微違規違紀現象2至3起;
3.無故不參加會議或培訓;碎玻璃不以色分類傾倒;不按規定穿戴勞保用品;
5.未經批準帶無關人員進入生產區(不論是否產生損害結果);
6.上、下班次間未按正常規定交接、隱瞞工作失誤,但尚未造成公司經濟損失;
8.不服從領導分工和工作安排,頂撞領導;不配合同事開展應予合作的工作,刁難同事;對同事惡意攻擊或誣陷、偽證,搬弄是非,挑起事端;管理人員語言粗魯、謾罵或侮辱下屬。
第十八條 首次出現一般違紀行為適用警告處分,并在當事人寫出認識和保證基礎上,視情節和認識態度處以50元至200元的罰款,但專項管理制度中有罰款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較重違規違紀行為,是指員工多次重復輕微違規違紀行為和重復一般違規違紀行為或有其他情節、影響(損害)較重的違規違紀行為。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較重違規違紀行為:
5.部門或管理者要求不嚴、管理不善,造成工人在工作中嚴重受傷或釀成傷害事故;
9.為獲取加班補助,采用不當手段取得加班機會或延長加班時間的;因工作需要延時下班,但未經許可不等候交替、先行下班的;竊取公司或他人財物的(不計多少);采用不當手段謀取私利,侵占、貪污或收受賄賂情節輕微的。
第二十條 首次出現較重違紀行為適用嚴重警告處分,并在當事人寫出檢討和保證基礎上,視情節和認識態度處以200元至500元的罰款,但專項管理制度中有罰款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嚴重違規違紀行為,是指員工反復違反一般違規違紀行為或重復較重違規違紀行為或有其他情節嚴重、影響(損害)嚴重的違規違紀行為。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較重違規違紀行為:
4.破壞、私拿、浪費公司財物、假公濟私、價值在千元以上的;
8.利用病、傷、事假在外從事有收入的活動,經教育不改的;
9.偽造或盜用公司印章,利用公司名義招搖撞騙,損害公司名譽;
10.未經授權或批準,將公司的資金、房產、印章、證照、車輛、設施、設備、物料、商品等擅自出售、出租、出借、贈予、轉租、抵押給其他公司、單位或個人。
第二十二條 首次出現嚴重違紀者,如認錯態度好,有好的教育預期,適用記過處分,并由當事人寫出檢討和保證,處以500元至2000元的罰款,但專項管理制度中有罰款規定的從其規定,情況嚴重的可并追加績效考核降等和職務降級。
第二十三條 以上行為適用公司專項制度進行處罰的,按專項制度執行。以上未能列舉的行為,根據情節和影響(損害)程度志所列情形進行比較,參照執行。
第二十四條 半年內重復出現嚴重違規違紀行為或一年受到三次及次以上“記過”處分或首次出現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規違紀行為,給公司或同事造成極大的負面影響或損失,適用解除勞動合同處分,并可處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
為體現懲前斃后、治病救人的教育原則,公司慎用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罰。
第二十五條 員工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負有直接責任的,應責令其賠償,但每月的賠償額不得超過國家有關規定。對有侵占、貪污、挪用公款和盜竊、索賄受賄的,應依法全額追繳其違規違紀款額并賠償利息損失。
第二十六條 處理違規違紀員工,應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和“誰用工、誰負責、誰處理”的原則進行,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對輕微違紀和一般違紀,由檢查單位提供證據或線索,由各部門直接處理,由部門負責人簽發,結果報總經辦(備案)。
對較重違紀和嚴重違紀,屬于公司中、高層管理人員違規違紀的,由檢查單位提供證據或線索,由總經辦和工會負責調查,提出處理建議報總經理室批準,由總經理簽發。
對較重違紀和嚴重違紀,屬于公司中層以下管理人員違規違紀的,由檢查單位提供證據或線索,由部門和部門工會小組負責調查,提出處理建議報總經辦審核,由分管副總簽發。
對較重違紀和嚴重違紀,屬于公司職員、員工違規違紀的,由檢查單位提供證據或線索,由所在部門或車間及工會小組負責進行調查,提出處理建議報總經辦審核,擬給予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的報分管副總批準、簽發;擬給予解除勞動合同的,請公司法律顧問斟酌并征求總經理和工會的意見,確認后報批準、簽發。
第二十七條 處理違規違紀員工時,下達處理決定書前,通知被處理者本人;書面處理意見及時轉人事科歸入個人檔案,經濟處罰及時報送財務部門執行;給予解除勞動合同處理的員工,同時解除其勞動合同,停止五險一金的交納。
第二十八條 員工違規違紀處理決定書包括下列內容:
2.主要違規違紀事實;
3.處理決定;
4.不服從處理決定的申訴途徑和期限。
第二十九條 受處理的員工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作出處理決定的部門提出申訴。
第三十條 員工對處理決定提出申訴的,作出處理決定的部門應對員工申訴的事實和理由進行認真核查,按本制度有關規定在一個月內處理終結。不得因為員工申訴加重對其處理。
第三十一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撤銷違規違紀處理決定或重新處理,該彌補損失的應彌補損失:
1.違規違紀行為不存在或認定事實不充分的;
2.處理適用依據嚴重不當、出入較大的;
3.違反管理權限或處理程序的。
4.若被處罰員工對公司有突出貢獻,經本人申請,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討論通過,可以提前結束處罰,但被處分時間不得低于應處分期限的二分之一,罰款數額不得低于應罰數額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二條 本制度所稱違規違紀,是指員工在公司內出現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管理辦法但尚未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員工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制度首次經公司中層以上干部及車間代表討論通過,經總經理批準后開始試行,試行中廣泛聽取意見,適時修訂。
第三十四條 本制度由公司總經辦負責解釋。
公司獎勵制度文案篇八
為調動廣大教師主動參與校本課程開發的積極性,確保校本課程的有效實施,學校特制定如下激勵制度:
1、倡導主動學習校本課程開發的理論和技術。對《校本課程開發方案》、《校本課程開發指南》、《課程綱要》等文件撰稿人,作為學校科研成果記入教師業務檔案,對優秀的《課程綱要》,學校將向區以上教育研究部門推薦發表,學校視級別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
2、鼓勵求索與創新。對教師選用、改編、新編又能形成序列的`校本課程教材,教師自主開發的課程資源,教學設計,教學實錄及教學反思,給予適當獎勵。對獲得好評,并在市級以上教育教學雜志上發表的,視級別給予物質獎勵,并作為教師科研成果記入教師業務檔案,作為教師年度考核、晉級、評優的重要條件。
3、要求教師努力學習校本課程開發的理論知識,掌握開發技術,對積極參加集體研討、集體學習以及校本培訓的教師,學校將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
4、為執教校本課程教師提供外出學習和參與培訓的機會,不斷提高校本課程教師的專業素養;給予教師特許時間,專用于校本課程開發的學習和鉆研。
5、鼓勵教師開放校本課程課堂教學,互相聽課、評課,取長補短,對學生、家長反響好,確實有助于學生學習知識,發展特長,形成能力的優秀課執教者給予獎勵。
6、菅造團結合作的氛圍。鼓勵非校本課程開發教師參與校本課程實驗,集思廣益,共同研究。對主動參與校本課程開發實驗,為校本課程開發出謀劃策,為校本課程教師排憂解難的非校本課程執教教師給予“智慧獎”、“協作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