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解押合同
在生活中,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協議,簽訂簽訂協議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合同對于我們的幫助很大,所以我們要好好寫一篇合同。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合同優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歡。
股權解押合同篇一
3、原股東可優先配售的海馬轉債數量為其在股權登記日收市后登記在冊的持有發行人股份數乘以1元(即每股配售元),再按100元1張轉換成張數,每1張為一個申購單位。
有限售條件股東的優先認購在主承銷商處進行。無限售條件股東的優先認購通過深交所系統進行,配售代碼為“080572”,配售簡稱為“海馬配債”。
5、本次發行的“海馬轉債”不設禁售期限制。
6、股權登記日:2008年1月15日。
7、優先配售認購日及繳款日:2008年1月16日。
股權解押合同篇二
沈陽新區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15日召開三屆十七次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如下決議:
一、通過公司重大資產置換、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股票購買資產暨關聯交易預案:公司擬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沈陽華新聯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沈陽渾南熱力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13000萬元)100%的股權與公司控股股東汕頭市聯美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持有公司的股權,下稱:聯美集團)旗下的房地產類資產[包括:聯美集團持有的北京奧林匹克置業投資有限公司(注冊資本20000萬元)的股權、沈陽華新聯美置業有限公司(注冊資本9000萬元)的股權、湖南國盈置業有限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100%的股權、昆山四季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注冊資本5100萬元)100%股權]進行置換,標的資產的作價將以評估結果為依據按照市場化原則確定。對于置入資產超出置出資產的部分,公司將以向聯美集團非公開發行不超過40000萬股人民幣普通股(a股)的方式進行支付,本次發行價格為元/股。
在本次交易標的資產審計、評估工作完成后,公司將另行召開董事會批準簽署本次交易的正式協議,并發布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
二、通過變更公司名稱、經營范圍、注冊地址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其中,公司擬將現有名稱變更為“聯美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暫定名);注冊地址變更為“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71號惠通時代廣場c區1號東樓”。
三、通過聘請中喜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公司2007年度財務報告審計機構的議案。
董事會決定于2008年1月31日上午召開2008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以上第二、三項議案。
截止到本公告日,涉及公司a股股票停牌事項的公告已披露完畢,公司股票將自本公告披露日當天(2008年1月16日)上午10:30復牌。
股權解押合同篇三
既然涉案合同已經履行完畢,為何民生信托遲遲不解除質押?
民生信托表示,其對原告所提供的證據的真實性均無異議,但對于證明目的均不予認可。按照雙方簽訂的涉案合同的約定,其確應協助原告辦理解除股權質押登記手續,但因巨人投資法定代表人^v^個人對民生信托存在大額欠款未能清償,民生信托也要求^v^提供新的擔保,但^v^拒不提供,故不同意解除本案標的公司的股權質押登記。
一審法院認為,庭審中,雖然民生信托堅持認為因原告法定代表人^v^個人對其存在大額欠款未能清償,且^v^拒不提供新的擔保,故不同意解除本案標的公司的股權質押登記,但因涉案合同中明確約定了解除本案標的公司股權質押登記手續的條件,巨人投資亦按約履行了合同義務,民生信托當庭對此也予以認可,故民生信托的抗辯意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對此不予考慮。
最終,一審法院綜合雙方證據和相關法律規定,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對當事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最終支持巨人投資關于解除標的股權質押的訴求,駁回了其他訴訟請求。
而后,民生信托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但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雖然法院最終判決巨人投資勝訴,但從這起案件中可以看到,令^v^陷入這起質押擔保糾紛的恰恰是另外一起與民生信托之間的質押擔保糾紛。
二審中,就民生信托陳訴內容來看,^v^最初于 2024 年為至信 340 號簽署了《保證合同》,為案外人廣州風火輪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v^ 廣州風火輪 ^v^)履行至信 340 號等項下義務向民生信托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民生信托二審中還提到,因^v^怠于承擔保證責任,故在 2024 年 3 月衍生出案號為(2024)京 04 民初 989 號的 ^v^ 民生信托訴趙薇、黃有龍、^v^保證合同糾紛案 ^v^,涉案金額 18 億元。
民生信托稱,在溝通過程中,^v^曾表示將涉案股權質押給民生信托公司作為其履行《保證合同》的新擔保。但^v^及巨人投資一直未配合民生信托公司辦理涉案股權的質押登記手續。這才造成了雙方的僵持和糾紛。
每日經濟新聞